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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连市武术协会管理办法
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:为加强对武术馆(校)、拳社以及习武场所的管理,促进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,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《体育法》、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》(公通字[2000]62号)及各级体育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:本《办法》所指的武术馆(校),是指由市武术协会或有关部门审批,具有大连市武术协会团体会员单位资格的武术训练场所。

第三条:本《办法》适用于大连市武术协会团体会员单位。

第二章注册

第四条:市武术协会批准成立的二级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注册备案。

(一)二级组织是指武术项目所属较大的门派、拳种等。例如通臂拳、秘宗拳、长拳等、散手等

(二)二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应由在武术界有一定影响、并且对所负责的二级组织的业务比较熟悉、能广泛团结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协会工作的有关人士担任

(三)二级组织要有独立的办公场所

(四)二级组织应有30名以上的协会会员

第五条:协会批准成立的习武场所[含武术馆(校)、拳社]应具备下列条件:

  • 申请

(二)有20人以上具备市武术协会个人会员资格

(三)经过市武术协会核准的馆(校)名称

(四)有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专人负责

(五)有经过市武术协会考核认可的教练员

(六)具有80平方米以上的训练场所,以及适合本项目训练的相应场地。

第六条:申请成立武术馆(校)、拳社,发起人应向市武术协会提交下列材料:

(一)筹备申请书

(二)办公场所证明、资金来源证明、场地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协议

(三)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简历、身份证明

(四)章程草案

(五)个人会员费

(六)审查费(含审核、评估、资格审查等费用)。

(七)该组织必要的训练器材

(八)武术馆(校)登记表

第三章管理

第七条:个人会员

市武术协会各阶层的人员(含主席、名誉主席、顾问)都属于协会会员,都具有履行《大连市武术协会章程》所规定的各项会员的权力和义务。协会对所有会员都颁发《大连市武术协会会员证书》团体会员单位在受市武术协会委托的情况下可以发展会员,但必须按时向市武术协会交纳团体会员费。

第八条:团体会员单位

二级组织或内部机构、习武场所都属于市武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。团体会员单位由市武术协会统一颁发《团体会员单位证书》。在其他部门登记的,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武术学校、俱乐部、企事业单位,凡参加武术协会活动的,在自愿的情况下,可以申请加入大连市武术协会,取得团体会员资格,按团体会员单位管理,履行团体会员单位的义务,享有团体会员单位的权利。

第九条:市武术协会对协会所属教练员、裁判员、运动员除按个人会员进行管理外,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管理,有序交流。

(一)教练员

教练员由市武术协会按上级有关规定统一进行组织、培训、考核,考核合格后颁发《大连市武术教练员证书》。《教练员证书》每年年检一次,年检合格后生效。

教练员考核组织方式:

1.通知。

2.组织报名。

3.理论实践培训。

4.考核。

5.发证书。

6.报体育管理部门备案。

考核合格的教练员每年要培训20名以上的会员。

(二)裁判员

裁判员由市武术协会按上级业务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日常管理。裁判员参加协会举办的赛会工作,由协会竞赛部门直接指派,参加上级有关裁判工作由协会推荐。上级直接选调的裁判员应争得协会的同意方可参加。

裁判员考核组织方式:

1.通知

2.协助体育管理部门组织报名

3.理论实践培训

4.考核

5.颁发证书

6.报体育管理部门备案

(三)运动员由市武术协会统一按体育管理部门要求逐级注册,有序流动。

(四)教练员、裁判员、运动员注册时间为每年一月份。注册后的教练员、运动员需要代表其他单位参加武术协会,以及上级有关部门举行的活动,需办理相关转会手续,经武术协会认可后生效。

(五)教练员、运动员转会程序:

1.申请

2.本人或监护人签字

3.双方单位签字

4.交纳相关费用

5.重新注册

第十条:二级组织管理

市武术协会所属分会、研究会、训练基地、培训中心等视为二级组织。二级组织的印章由市武术协会统一集中管理。财务可在协会列支,也可在武术协会同意下委托有关部门代管。分会等二级组织不得少于200名会员。

第十一条:习武场所管理

拳社、武术馆(校)、等习武场所由市武术协会直接审核、批准,报上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。

第十二条:凡注册的习武场所、教练员、运动员、裁判员,未经许可,不得参加上级的有关活动,以及对外交流活动。

第四章年检

第十三条:年检时间

市武术协会在每年一月份进行年检工作。

第十四条:年检范围

(一)大连市武术协会全体会员。

(二)习武场所。

(三)二级组织。

(四)教练员、裁判员、习武场所负责人。

第十五条:年检内容

(一)会员

1.遵纪守法情况

2.参加活动情况

3.会费交纳情况

4.协会交办工作完成情况

(二)习武场所

1.遵纪守法情况

2.参加协会举办的比赛以及相关活动情况

3.团体会费、个人会费交纳情况

4.参加培训情况

5.奖惩情况

(三)二级组织

1.遵纪守法情况

2.举办活动、参加活动情况

3.学术研究情况

4.会费交纳情况

  • 完成工作情况

(四)教练员、裁判员、习武场所负责人

1.遵纪守法情况

2.组织培训情况

3.参加活动情况

第五章奖惩

第十六条:市武术协会对所有参加年检合格的个人会员(含教练员)、团体会员(含拳社、武术馆校、二级组织等)将在有关新闻媒体中进行公布或向全体会员公布。

第十七条:市武术协会对所有无故不参加年检、年检不合格的团体会员、个人会员(含教练员),限期补检。补检不合格,或不参加补检的按自动放弃市武术协会会员资格处理。

第十八条:市武术协会对在全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团体会员单位、个人会员给予相应的荣誉或精神奖励。

第十九条:市武术协会对违反有关规定、扰乱赛场秩序的有关人员给以警告、通报批评、停止参加活动1—3年,以及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。所涉及人员是团体会员单位的主要人员,将对其团体会员单位进行以上的相应处罚。

第六章其他

第二十条:本《办法》如与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相抵触,或与上级的有关规定不符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规定为依据。

第二十一条:本《办法》于2003年5月1日实施。

第二十二条:本《办法》由大连市武术协会负责解释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大连市武术协会

二○○二年七月三十日

大连市武术协会办公室供稿  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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